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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章程(正式稿)
作者(来源):蔡利群    发布时间:2015-08-26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章程(正式稿)

序言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前身为梅陇三小,创办于1995年,地处徐汇、闵行交界处,隶属徐汇区教育局。20089月,委托上海实验学校管理,更名为“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坚持“乐学善教,和谐发展”的办学思想理念,努力以优质教育、高效管理服务于学生、贡献于社会。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创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即让“我们的学生喜欢我们的学校,我们的老师体验成长的幸福,我们的课堂充满创造的快乐,我们的学校勃发昂扬的生机”,把学校办成徐汇区品牌学校,将学生培养成“乐学习,勇攀登,懂礼仪,敢创新,具有持续发展潜能的小学毕业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英文表述为Primary School Affiliated to Shanghai Experimental School;住所地址为: 上海市徐汇区天等路75号。英文地址:No.75 Tian Deng Road, XuHui Distract, Shanghai.

第三条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第五条学校坚持“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的办学思想念,积极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以优质教育、高效管理服务于学生,贡献于社会,办一所孩子喜欢的、老百姓认可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六条

发展愿景:孩子喜欢的、老百姓认可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发展理念: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

办学追求: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优质教育

办学目标: 依托上海市实验学校管理优势,积极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努力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把学校办成有“实验”特色的、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中长期发展目标:创造区域优质教育品牌,成为孩子喜欢的、老百姓认可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七条学校全面引入上海市实验学校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行上海市实验学校的小学办学模式,努力培养乐学习、勇攀登、敢创新、懂礼仪的小学毕业生。

学校积极探索学生成长规律,以激发兴趣为目标,将“乐于求知,勇于攀登”的校训融入课程建设;有效整合上海实验学校优质课程资源,积极研发三类课程,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进而形成学校文化品牌。

学校的“校园舞”、“昆虫标本制作”、“足球”已成为区特色项目,在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校训为:乐于求知 勇于攀登

第八条 

校徽

学校的校徽源于上海市实验学校的校徽,图案简洁,寓意丰富。校徽上半部分是一轮冉冉升起的太阳,隐喻孩子们、老师们,我们的学校朝气蓬勃、天天向上。太阳图形内嵌校名中“附”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f ”,字形灵动,如同一只跃出海面的小海豚,快乐而幸福。下半部分是一本打开的书,旨在引导孩子们爱读书、会读书,让我们的校园充满浓郁的书香。

校旗

 

校歌

 

 

 

校报:智多星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3、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4、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5、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7、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行政、教师、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  校长办公室教导处和后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建立年级组(落实教育基层管理机制,在教导处德育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各年级年级组长协同班主任共同完成学校的各项活动)、教研组(根据学校教学重点落实教学工作及教师教研)、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2、实行班级授课制。

3、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

划设置课程。

4、以“兴趣 分层”等为重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

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德育部门通过定期的学生座谈会、学生问卷及时了解和处理师生间的各种纠纷。党支部、工会通过访谈、谈心形式了解教职工需求,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徐汇区教育局定期对学校进行的综合督导,以及各分管部门对学校进行的专项督导。

学校利用网络平台、家委会、家长开放信箱等形式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复、完善办学。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高一级学校输送有一定特长、善于交际、全面发展的学生,为国家建设提供知识贡献和人才奠基。

2、学校对学生加强基础,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张扬个性,养成习惯,陶冶情操,润泽生命,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让受教育者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义务。学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孩子的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创造性学习,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学校支持学生参与社团的活动,推进学生考试制度、教育评价的改革。

5、学校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学校的奖励或社会资助;对违反《小学生守则》等有关规定的学生予以批评和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女教工怀孕期可每天休假1小时。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须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保障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学校构建各年级之间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横向贯通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班队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流程管理,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家访等形式开展家教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每学年,举办家长学校培训、家长会、家长接待日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4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到亮证收费、明白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九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即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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