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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行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继续执行)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5-12-28

党员、行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先进性教育、经常性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党员。    

第二条  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党员、行政干部。  

第三条  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支部针对党员、行政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一)由群众、家长等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可以教育提醒的,要及时进行谈话。

(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五条  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的党支书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其他党员主谈。

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

      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

(三)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

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四)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由校党支部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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