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
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学生完成学业,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六部委劳社部发〔1998〕8号文的有关精神,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1999年起执行。现根据市分配保障办《关于适度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批准意见的报告》(沪社〔2002〕20号)的精神,重新修订《办法》,提高助学金标准,并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
金制度的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
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
为帮助本市部分家庭中小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为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提供可靠的保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六部委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以及市分配保障办《关于适度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的报告》〔沪社(2002)20号〕精神,对本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 一、 学杂费分期付款
本市中小学校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应允许其学杂费分期付款。分期付款一般分为两次,第一次即学期开学时缴付50%,第二次即开学后2个月内付清。书簿费、预收款应在学期开学时一次付清。
二、 二、 学杂费减免
本市中小学校对部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应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学杂费减免。
1、1、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的,其子女在校就读,免收全部学杂费;
2、2、父母双亡,经济困难,由其他亲属抚养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一半或全部学杂费;
3、3、父母因下岗待业造成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一半或全部学杂费;
4、4、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一半或全部学杂费;
5、5、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经济发生困难家庭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一半或全部学杂费。
减免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申请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学杂费减免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并经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所审核盖章后交给学校,学校根据学生家庭具体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减免。
三、 三、 学生助学金
(一) (一)享受助学金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
3、享受减免学杂费后,因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负担书簿费、预收费、住宿费等。
(二) (二) 学生助学金标准:
小学:甲等 每生每月补助120元;
乙等 每生每月补助90元;
丙等 每生每月补助60元;
中学:甲等 每生每月补助170元;
乙等 每生每月补助140元;
丙等 每生每月补助110元。
申请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应按规定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并经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所审核盖章后交给学校。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月发放。
学生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时办理申请手续。
四、 四、 学生助学金经费来源
学生助学金经费来源,按照财政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除由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经费统筹解决外,不足部分通过学校收取的学杂费解决。小学、初中按杂费收入的3%—5%额度掌握使用。
五、 五、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 六、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