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且《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的人员申请其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须向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且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免收借读费。 二、来沪“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可享受免收借读费待遇: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是指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离开原籍来沪务工经商人员;2、在沪有固定住所,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3、在沪工作一年以上,并已参加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4、子女年龄不大于16周岁,在户籍所在地无法定监护人;5、申请人应遵守计划生育法规,超计划生育须按本市的规定和标准交付社会抚养费。 三、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由各区、县教育部门按规定办理就学手续,并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免收借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