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沪医保〔2007〕240号
各区县财政局、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居民医保基金按年度筹集,不同年龄段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1. 70周岁以上人员(含70周岁),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
2.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3.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4.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二、参保人员(不含城镇重残人员)的筹资标准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其余部分由市、区县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60%,职工医保基金承担40%。市财政和职工医保基金承担的资金归入居民医保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各区县财政承担资金,按市医保局提供的年度各区县核定人数及规定筹资标准,划拨到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城镇重残人员个人不缴费,按其筹资标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三分之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三分之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的资金,按市医保局提供的年度重残人员核定人数及规定筹资标准,由市残联和市民政局分别筹集后,划拨到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四、参保人员中属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市、区县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归还区县财政。
五、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居民医保实施以前按《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6〕1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6〕1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7号)、《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7〕101号)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统筹资金,其收支结余部分统一划转至居民医保基金管理。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