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附小未保制度
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对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和身心发展等方面予以特别保护。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二个“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是全方位的,当然学校保护最主要的还是在教育方面和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对他们的保护。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为此,我校将根据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未保制度:
1、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学校应开展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相关活动。
3、 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他们。
4、 学校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5、 学校要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健康与人格尊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6、 学校严格执行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德育纲要》、《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