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财产保管员的变动及移交制度
一、 学校财产管理人员必须树立敬业爱岗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安心本职工作。
二、 财产管理人员必须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或财产保管员退休时,要报教育局设备组备案,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完后方可离开。
三、 移交人必须填写移交清单,由学校领导监交。移交清单必须有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的签名和学校盖章,并一式三份。(一份由移交人自己保管,一份由接收人保管,一份由学校存档。)
四、 根据移交清单的内容清点财产物品,核对帐物是否相符。
五、 移交过程中,接收方如发现问题,则暂停移交,由移交方搞清问题,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再进行移交。
二○○九年二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