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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财产保管员的变动及移交制度 - 内容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财产保管员的变动及移交制度
作者(来源):总务处    发布时间:2010-11-11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财产保管员的变动及移交制度

一、     学校财产管理人员必须树立敬业爱岗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安心本职工作。

二、     财产管理人员必须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或财产保管员退休时,要报教育局设备组备案,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完后方可离开。

三、     移交人必须填写移交清单,由学校领导监交。移交清单必须有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的签名和学校盖章,并一式三份。(一份由移交人自己保管,一份由接收人保管,一份由学校存档。)

四、     根据移交清单的内容清点财产物品,核对帐物是否相符。

五、     移交过程中,接收方如发现问题,则暂停移交,由移交方搞清问题,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再进行移交。

                                                                

 

二○○九年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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