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继续执行)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部署好教育局布置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和工作,明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一.指导原则
1、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各部门负责人要各负其责,依靠全体教职工,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纳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考核中。
2、学校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做好层层落实。
二.相关内容
1.注重学校党风廉政制度和相关机制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充分发挥学校教代会作用,推行校务公开。
2.抓好学校干部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3.不断在工作中加强廉政建设的宣传、监督和检查,注意听取意见,加强考核。
三.具体分工
学校党支部书记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学校校长对教导处、总务处负责人的党风廉政负直接责任;教导处教导对所分管的部门党风廉政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务处主任对所分管的相关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责任追究
学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有以下情况的,追究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1.对上级领导布置的要求不执行,不宣传,不检查。
2.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影响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
3.违反经费使用、财产管理制度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违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
4.对干部教育不严、对工作管理不力,对发现问题不认真处理,导致发生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的。
5.对违法违纪案件瞒报不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