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处理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制定依据) 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 |
发〔2012〕14 号),为推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 |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 |
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教委各处室(以下简称“处 |
室”)公文处理工作。 |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定义)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 |
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原则)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
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要求) 各处室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 |
处室负责人是公文处理责任人,应强化处室干部公文素养和能力建设。 |
第六条(主管机构) 市教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 |
管市教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对处室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服务指导、督 |
促检查。 |
第二章 公文种类 |
第七条(公文种类) 市教委公文主要有决定、通告、意见、通 |
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十种。 |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 |
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 |
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 |
重要情况。 |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 |
机关的询问。 |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求事项。 |
(九)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函。询问和答复问题、 |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
第三章 公文格式 |
第八条(公文格式) 公文格式一般由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 |
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正文、附件说 |
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印发单位、 |
公开属性、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
(一)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 |
“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标注密级但未标注保密期限的公文, |
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 30 年、机密级 20 年、秘密级 10 年认定。 |
(二)紧急程度。根据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分 |
别标注“特急”“加急”。 |
(三)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加“文件”组成;联合行文时,主办 |
单位排列在前,其他单位以党政军群排序。 |
(四)发文字号。一般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发文字号。发文单位代字由办公室确定。 |
发文顺序号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编制。市教卫工作党委和市教委(以 |
下简称“两委”)合发的公文,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标注党委 |
的发文字号;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的,标注行政的发文字号。 |
(五)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行文,应当 |
按公文版头的排序标注签发人姓名。 |
(六)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应当准确、 |
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回行时应当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 |
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者菱形。 |
(七)主送。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 |
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并按照规范排序。 |
(八)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结构层次序数 |
依次用“一、”“(一)”“1.”“(1)”标注;第一层用黑体字、 |
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 |
(九)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在正文下空一行左 |
空两字标明“附件:”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 |
标注附件顺序号。 |
(十)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 |
(十一)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
(十二)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 |
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 |
(十三)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联系人及电话、分送情况等 |
需要说明的事项。 |
(十四)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是公文的 |
重要组成部分。 |
(十五)抄送。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 |
单位。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并按照规范 |
排序。 |
(十六)印发单位。市教委办公室。 |
(十七)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 |
(十八)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日期。 |
(十九)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 |
应当连续编排。 |
第九条(公文版式)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 |
家标准执行。 |
第十条(公文符号)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 |
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公文用纸)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特 |
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行需要确定。 |
第四章 行文规则 |
第十二条(行文要求)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 |
对性和操作性。 |
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凡属以下情况的,不再制发公文: |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 |
(二)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 |
(三)就某项工作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 |
(四)对工作表态、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 |
(五)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新 |
问题但没有新的措施或办法,只作一般性号召或重申已有规定、要求 |
的。 |
(六)某项年度活动或工作已印发总体部署文件的。 |
(七)上级部门已经公开、且不需要市教委布置落实或者市教委 |
没有进一步工作要求的。 |
(八)可采用翻印或复印方式转给基层单位的。 |
(九)使用口头、便函、抄告等非公文形式可办理的。 |
第十三条(行文原则)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 |
单位。 |
第十四条(行文种类) 根据发文单位与收文单位之间的行文关 |
系,市教委公文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行文应当遵照以下规 |
定: |
(一)上行文。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 |
文种。 |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 |
关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 |
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对涉及委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
应当先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 |
见的,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并与其会签后上 |
报。 |
除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 |
项外,原则上不得以市教委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
确需行文的,一般不多头分送;因紧急情况确需分送的,应当在首页 |
注明分送情况。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上级机关及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下 |
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市教委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 |
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
拟请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并讲话时,一般在报送请示 |
的同时附送议程和讲话代拟稿。落实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 |
告,应当附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或在报告中注明批示件批转文号。 |
(二)下行文。对下级单位的行文,一般用通知、通报、意见、 |
决定、批复等文种。 |
特别重要的下行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抄送上级机关。不得向区 |
县教育局和高校内设机构行文。严禁下发带有商业推销性质的公文。 |
(三)平行文。同级或者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行文,一般用函、 |
意见、通知等文种。 |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 |
向市政府其他部门、区县政府印发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 |
性要求。因特殊情况确需行文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 |
明已经市政府同意。 |
对于委外单位征求市教委意见的公文,应当按照对等原则以函件 |
形式回复,严禁处室直接回复。 |
第五章 公文起草 |
第十五条(公文起草原则) 起草公文必须严肃认真,应当遵照 |
以下原则: |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 |
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 |
法切实可行。 |
(三)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内容简洁, |
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文种正确, |
格式规范。 |
第十六条(公文起草人) 公文起草人员应掌握政策、熟悉业务、 |
了解全局。重要政策性公文应当由处室负责人主持起草。 |
第十七条(公文篇幅) 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公文正文一般控制 |
在 3000 字以内。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正文一般控制在 1500 |
字以内。 |
第十八条(联合起草公文) 起草公文时,内容涉及委内其他处 |
室职能的,主办处室应当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 |
委内会签。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当列明各方意见 |
及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委领导协调或者审定。普通公文委内会 |
签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加急公文一般不超过 1 个工作日,特 |
急公文应当立即会签。涉及委外单位职能的,应主动与相关单位协商 |
一致并办理委外会签。 |
第十九条(公文风险评估、法律审核和制度廉洁性审查) 公文 |
内容涉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起社会稳定风 |
险的重大教育决策、重要教育政策、重要教育改革措施、重点建设项 |
目以及重大教育活动等的,应当对相关事项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 |
评估。 |
涉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权 |
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 |
公文,主办处室应当按相关规定送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核。 |
市教委起草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公文,由 |
监察室负责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 |
第二十条(公文确定公开属性) 所有公文须按政府信息公开有 |
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除涉密公文或者有特殊要求外,应当主动公开。 |
涉密公文应当由主办处室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后,送办公 |
室进行定密审核。 |
第六章 公文报批 |
第二十一条(公文审核) 严格实行公文分级分工审核制度。处 |
室人员起草的公文,由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并签名,经办公室核 |
稿后呈送委领导审定并签发。 |
第二十二条(公文报送) 公文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避免 |
出现交叉批示、逆向流传等情况。未经办公室核稿,处室不得直接向 |
委领导报送公文。 |
第二十三条(公文处理稿纸) 准确规范使用市教委公文处理稿 |
纸,保持稿纸整洁,书写规范,清晰可辨。两委合发公文使用统一的 |
专用发文稿纸。 |
第二十四条(公文核稿) 拟印发公文须经办公室核稿和复稿。 |
两委合发公文实行“一办核稿”方式,党委主办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 |
核稿,行政主办的公文由教委办公室核稿。审核重点: |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文意 |
图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同现行有关公文是否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 |
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
(三)涉及其他处室或者外单位职能的事项是否协商会签。 |
(四)文种是否准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 |
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 |
法是否规范。 |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
第二十五条(公文退稿) 经核稿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室按 |
程序报批。对不需要制发、内容明显缺失、需进行重大修改等不符合 |
起草要求的公文,说明理由退回主办处室重新研究、完善或修改。 |
第二十六条(公文核稿期限) 办公室对各处室报送的公文应当 |
及时核稿并报批。普通公文核稿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加急公 |
文一般不超过 1 个工作日,特急公文应当立即核稿。 |
第七章 公文签发 |
第二十七条(上行文签发)上行文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由市教 |
委主任签发。联合印发的上行文须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向上级 |
党委请示、报告的两委合发公文,先行政领导审签,后党委主要领导 |
审签;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的两委合发公文,先党委领导审签, |
后行政主要领导审签。 |
第二十八条(平行文和下行文签发)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 |
委领导签发。其中,重要事项和重要规范性公文,须由市教委主任签 |
发。两委合发公文一般先行政领导审签,后党委领导审签。 |
第二十九条(联合发文签发) 由市教委主办、外单位会办的联 |
合行文,经办公室核稿、委领导签发后,由主办处室送外单位会签, |
使用市教委统一会签单;由外单位主办、市教委会办的联合行文,经 |
相关处室审核、办公室核稿、委领导签发后,由主办处室退送外单位。 |
第八章 公文印发 |
第三十条(公文送印) 经委领导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登记编 |
号后及时送印,按规范的公文格式打印。两委合发公文中党委主办的 |
公文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打印,行政主办的公文,由教委办公室负责打 |
印。 |
第三十一条(公文校对)主办处室负责对打印后的公文进行校对, |
重要公文实行“二校” 处室校对时不得擅自修改已签发的公文内容,。 |
如有疑义及时送办公室复核,有重大修改需重新报批。 |
第三十二条(公文印制)公文印发要保证时效性并厉行勤俭节约。 |
普通公文印制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加急公文一般不超过 1 个 |
工作日,特急公文应当立即印制。涉密公文应按保密规定印制。 |
第三十三条(公文分发) 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分发,也可由主办 |
处室自发。普通公文的分发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加急公文和 |
电子公文一般不超过 1 个工作日,特急公文应当立即分发。 |
第九章 收文办理 |
第三十四条(收文程序) 办公室归口办理受理单位为市教委或 |
者市教委办公室的公文。收文办理程序是: |
(一)收件。办公室负责统一收取寄送市教委的文件,处室收到 |
相关文件或参加会议带回文件应及时送办公室纳入收文程序。收到机 |
要件或挂号件时应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 |
(二)录入。办公室对收到公文的要素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 |
的公文,应及时与来文单位联系并退回公文;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及 |
时登录内网并进行扫描。 |
(三)批办。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拟办意 |
见,呈报委领导阅批后,及时送承办处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 |
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紧急公文送委领导阅批的同时复送主办处 |
室办理。列入督办的公文,标注办理期限。 |
(四)承办。承办处室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法律法规有 |
明确规定或者来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
对于区县教育局和高校的请示事项,主办处室一般应在接到公文之日 |
起 20 个工作日内回复或说明情况,严禁积压、延误、漏办。 |
(五)督办。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掌握列入督办公文的办理进展情 |
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
(六)办结。对需要答复的公文,应当及时将办结结果告知来文 |
单位。 |
第十章 公文管理 |
第三十五条(公文归档) 公文须按市教委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及 |
时立卷、归档。 |
行政规范性公文由政策法规处会同主办处室,按相关要求向市政 |
府报请备案。 |
第三十六条(公文销毁)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由主 |
办处室负责销毁。涉密公文应当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个 |
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
第三十七条(涉密公文管理)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 |
管理。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密级的,应当由委保密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
未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不得转发外单位涉密公文,不得 |
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内容在解密前均不得在无密的文件、 |
简报资料、刊物、网站等使用,召开会议传达的,不得进行新闻报道。 |
第三十八条(公文的复制和汇编) 复制公文应当加盖复制机关 |
戳记。翻印公文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复制、汇编涉密公 |
文,应当符合保密规定。复制、汇编的涉密公文视同原件管理,汇编 |
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
第三十九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 |
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 |
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
第四十条(公文的移交和清退)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处 |
室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
第四十一条(公文处理责任追究) 实行公文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
有以下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须责令补救修正,视情予以通报,情 |
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
(一)未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或者审核把关不严的;未按规定时限 |
办理,或者违反公文处理程序的;未履行会签程序,或者会签单位存 |
在不同意见未说明情况的。 |
(二)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涉密文件未定 |
密审核的;未正确标注公开属性的。 |
(三)以处室名义下发政策性、指令性公文的。 |
(四)其他违反公文处理规定的行为。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参照执行) 设在市教委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 |
公室和市教委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效力和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 |
布的有关公文管理规定自行废止。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