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交纳情况自查申报表
请党员根据《党章》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对照本人自2008年4月(含)以来的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填报。所有党员一人一表,如实填写目前每月应缴党费和需补交的党费金额。需补交的党费,由区直属党组织汇总此表情况并报送补交方案后,统一收缴。
党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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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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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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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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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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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是否年薪制:是□/否□ | |||||||||
单位分类 |
机关党员□/事业单位党员□/离退休党员□/企业、社会组织党员□/其他□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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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党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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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研究准予少交或免交党费:是□/否□ | |||||||||||||
本人目前党费计算基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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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目前每月应当交纳党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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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需补交党费(元) |
年度 |
需补交党费(元) | ||||||||||
2008年 |
(如不需补交则填0,下同) |
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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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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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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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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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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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本人、所在党支部均对以上信息确认无误。 | |||||||||||||
党员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党支部负责人签字(或盖党支部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本次排查对象为当前党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全体党员。2008年4月以来,一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发生过变动,这些党员要主动向现所在党支部说明组织关系转入前交纳党费的情况,并在此表中如实填写需补交的情况,由党支部研究确认。2008年4月尚未入党的,从入党时开始填报。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号
以下为部分摘录: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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