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星级教师、服务明星评选办法(试行稿)
一、指导思想:
根据学校办学理念,让不同特色、不同岗位的教职工有发展空间,不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更新教育理念,使教师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技能、科研课题研究有整体提高,努力培养一支“尚师德,乐学习,善教学,会研究,敢创新”的师资队伍。学校通过星级教师和服务明星的评选,形成校级示范群体,力争学校有教师成为区教育学院骨干教师。
二、评选范围:
凡荣获区三奖(含提名奖)、区骨干教师称号,直接列入星级教师人选。
(1)评选“师德攀登星”:需在本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2)评选“教学创新星”:需在本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二级教师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3)评选“乐学研究星”:需在本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二级教师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
(4)评选“服务明星”:需在本校从事后勤工作满三年。
三、评选条件:(见“星级教师评选细则”、“服务明星评选细则”)
四、评选程序:
1、根据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符合要求的教职工可向学校星级教师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可同时申请多项),填写申请表,并附上近三年获奖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2、学校星级教师评审小组根据“评选细则”对申报对象近二年业绩进行打分评议,确定校星级教师、服务明星名单,并予以公示。
3、学校建立星级教师、服务明星评审档案。(包括申请书、考核表)
4. 星级教师、服务明星任期满两年,需重新申报,审核评审程序参照新申报对象。
五、权利义务:
1、凡被评为校星级教师者,优先作为局骨干教师的推荐对象。
2、学校对认定的“星级教师”和“服务明星”颁发证书。
3、星级教师应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及课题研究水平,在学校各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明星应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专业技能,为一线教师做好教育教学保障工作。
获评“师德攀登星”需每学期在全校展示一节儿童团或少先队活动课;
获评“教学创新星”需每学期在全校执教公开课一节;
获评“乐学研究星”需在任期内主持校级或以上科研课题一次,争取在刊物上发表相关文章或校级及以上范围交流。
获评“服务明星”需每学期在全校对本职岗位工作进行交流或展示。
4、获一星的教师,可享受每月津贴100元,获二星的教师可享受每月津贴200元,获三星的教师可享受每月津贴300元。获评“服务明星”的职员,可享受每月津贴100元。
七、考核:
1、星级教师、服务明星任期内,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评审参见“评选细则”)。
2、考核时须填写《考核反馈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复印件。
3、当年(指学年)有违反师德条例受到学校处理的情况发生不得申报星级教师或服务明星;已获评星级教师或服务明星者有上述情况发生,立即终止“星级教师”或“服务明星”称号,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相关津贴。
4、星级教师或服务明星在聘用期间未能履行其职责、义务(全年请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终止“星级教师”或“服务明星”称号,并不再享受相关津贴。
八、组织领导:
校星级教师评审小组组长:校长
领导小组组员:教导主任、教学教导、德育教导、工会主席等
工作小组组员:教职工代表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星级教师”评审委员会
2019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