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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3-12-20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正式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  献血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凡本校小于五十周岁的女教工和小于五十五周岁的男教工,符合献血体检标准,献血满5年以上的均应献血。

二、  未献过血的教职工作为献血第一梯队;未在本单位献过血的教职工作为献血第二梯队,并按献血年份的先后顺序产生第二梯队献血名单;已在本单位献过一次血的教职工作为献血第三梯队,并按献血年份的先后顺序产生第三梯队献血名单;已在本单位献过二次血的教职工作为献血第四梯队,并按献血年份的先后顺序产生第四梯队献血名单。轮到献血的教职工都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义务献血前的体检,否则视同为拒不履行献血义务。

三、  对于为本单位第一次献血教职工,学校给予2000元营养费,为本单位第二次献血教职工,学校给予2500元营养费。学校工会给予200元补品慰问,休息两周(原则上放在暑假献血)。另外,作为奖励,对献血教师优先考虑参加次年教育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如自动放弃,则不往后顺延。

四、  同时为体现人人关心献血教工,每位教职工每年对每一位献血同志捐款20元作为献血基金。

五、  凡当年轮到献血的教职工,如“体重不合格”的,则需逐年进行体检;如体检结果为“暂不宜献血”或“本次不宜献血”的,则第二年再次体检,体检结果为“永久不宜献血”的,则该教职工不进入献血排序名单中。

六、  凡当年轮到献血的教职工,经体检合格而不参加献血或拒绝体检者,其当年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扣一年师德考核奖,次年仍将其列入体检名单首位。

七、  已献过血的教职工,需将证书交学校工会验收后,将复印件存档。

八、  本条例修改权归教代会,根据不断变化或产生新的情况,校务会可提出修改方案,在教代会上通过。

九、  本条例经教代会确认后,具体工作由工会牵头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最终处置权归校务会。

上实附小工会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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