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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福利政策
作者(来源):陆明花    发布时间:2009-03-13

常用福利政策

一.病假待遇

文件依据:国发【198152号;沪人【199446

 

条件

病假时间

工资待遇

若干政策

不限工作年限

2个月以内

发原工资

1、市级劳动模范可适当提高待遇

2、原工资为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部分

3、见习期发生病假,见习期相应延长

4、半工半休的,工资照发

5、复工后即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6、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福利待遇

工作年限不满10

3个月起

90%原资

7个月起

70%原资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

6个月以内

发原工资

7个月起

80%原资

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

不限时间

发原工资

二.事假待遇

文件依据:沪人【199224号;沪人【199446

事假 天数

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

工资 待遇

基本工资照发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按天计算)

    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若干

政策

1   工作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公休假期处理,在这些假期外办理私事的,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否则,作旷工处理,扣发基本工资

2   工作人员事假超过6个月的,1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发工龄津贴,也不能作为计发教、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3 表中的基本工资是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

三.婚丧假及待遇

文件依据:劳总薪[198029号;沪府办法[198717130

内 容 提 要

假期名称

情况条件

假期

若干政策

婚假

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

3天

1、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晚婚

(男25周岁初婚、

23周岁初婚)

10

丧假

直系亲属死亡

(父母、配偶、子女)

3

岳父母、公婆死亡

1~3

 

 四.生育假及待遇:

文件依据:1990年市政府第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人计生委【200158号、2001市政府第109号令;沪劳保福发【200158号、【200218号;2003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

 

 

 

 

 

 

 

 

 

 

 

 

 

 

 

 

 

 

类别

条件

假期

待遇

备注

产前假

妊娠7个月以上(28),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

2个半月(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不安排夜班)

发本人工资的80

 

 

 

 

 

单胎顺产

 

90(产前15天,产后75)

 

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由本人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因对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

难产多胎

 

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假15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自然流产

或宫外孕

妊娠3个月以内30

妊娠37个月45

  妊娠3个月以内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

    妊娠37个月以内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

晚育

(24足岁)

  女方增加30天,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初婚或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给假3

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6个半月

发本人工资的80

 

授乳期

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1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

每天2次,每次单胎为30分钟

 

 

  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延长授乳期

最多不超过6个月

 

 

 

请长假

  沪府办发[198367号、沪劳[1986]资创字111号文规定:女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假的,如条件允许,可以酌情延长

不超过1年

  发本人工资的70%,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本人工资的80

 

若干政策

1、产前休息15天,系指预产期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2、宫外孕者的假期参照自然流产

3、工资基数按病假期间工资计发基数计算

4、摘自沪府【199036号令、沪劳保发【1990109号、1996年市政府第34号令、沪计生委【19975

5、摘自《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

6、两次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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