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教职工年终考核方案
为全面准确评价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工作,根据区人社局《关于徐汇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校奖励工作的通知》和《徐汇区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教人 (2010) 15 号)(附件1)精神,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校方案。
一、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要求
考核对象为本区教育系统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2.考核年度内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产前假、哺乳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3.援藏、援滇工作人员,或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教育局挂代职干部除外),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根据相关单位提供的工作情况、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档次。
4.工作人员有受相应处分等特殊情形的,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作处分的,立案审查期间按照正常考核补定档次;受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6.对内部退养的工作人员,不做考核要求。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1.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聘用(任)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师德修养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是指教育理论、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研究的水平及实际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及出缺勤情况。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是指廉洁从业,遵守廉洁纪律规定。
2.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4 个档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见附件1、附件2)
4.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 20%,具体名额由上级下拨。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条件艰苦、任务繁重、一线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1.考核方法
对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或授权同级副职负责。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学年第一学期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平时考核结果较差的工作人员,一般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2.考核程序
(1)考核小组向教职工宣讲文件及校考核方案,并部署考核工作。
(2)教职工按照师德师风、岗位履职、工作实绩三个方面进行总结,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进行自评。
(3)各工会小组组织交流后进行互评,并按名额推荐“优秀”。
(4)学校领导依据教师履职计划、工作小结和日常工作情况作出评价。提出“优秀”名单(包括拟记功拟嘉奖)。
(5)学校考核小组综合自评、互评和领导评价初步明确考核档次,记功人员进行校内排序。
(6)单位领导班子审核考核档次,再由支委会讨论决定拟记功、拟嘉奖的最终名单。
(7)公示“优秀”名单(5个工作日),优秀人员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8)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后三十日之内可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对单位考核小组的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的十五日之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二、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实施
对获得嘉奖、记功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 1500 元、记功 5000 元,由教育局统一拨付。
(二)奖励的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1.考核当年病、事假等累计达一月以上的
2.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考核当年有师德违纪处理的。
3.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4.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上实附小
20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