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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财产物品出借制度(继续执行)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5-12-29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财产物品出借制度(继续执行)

一、            学校的财产物品专供本校教育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前提下,方可出借。

二、            出借物品必须写出借单,经学校总务处负责人或学校分管领导的批准后,由学校总务处开具统一编号的“物品出门证”(各部门不得自行开白条),门卫室有权检查。无出门证的财产物品一律不准带出校门。

三、            凡是私人用途的一律不予出借。

四、            教育系统外单位或个人,贵重财产物品原则上不出借。

五、            出借的物品要按期归还,到期不能归还的应到财产管理员处办理续借手续。

六、            归还财产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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