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罚条例》
学习体会交流
上实附小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每一个共产党的权利给予了保障,这就从制度上充分保障了党员对应有权利的享受并行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党员权利
一、“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
运用党规党法 贯彻全会精神
切实保障权利 发展党内民主
二、《条例》坚持和规范了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使党员权利更加明确和具体:
Ø 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
Ø 对党的决策的讨论权、表决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倡议权
Ø 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权、批评权、辩护权和意见保留权对
Ø 党的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和罢免权
三、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重中之重:
条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和执行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尊重党员权利,教育和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采取措施、提供保障。
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很大程度上以党组织的支持、帮助和
鼓励为依托。
四、明确党的各级组织任务和职责是条例实施的组织和纪律保障:
首先,党的各级组织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主要承担三项任务和要求。
其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再次,党的组织和宣传等工作部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
最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
长抓不懈 落实实处
珍惜权利 积极参与
不断探索 思考成败
发挥能动 提出建议
创办特色 为校出力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一、加强教育,增强广大党员的权利意识。
党员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是保证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学校党支部利用党课活动,加大对党员权利的宣传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章制度。平时的支部工作中,书记充分听取党员意见,杜绝侵犯党员权利的现象滋生。
二、畅通渠道,注重发挥党组织作用。
党组织是党员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基石。作为党组织必须当好这一基石,让广大党员站的稳、放的开,学校党支部通过多项措施畅通了沟通渠道,不仅重视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树立了保障党员权利意识,强化了党员权利保障观念,落实了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而且通过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加强了党内监督和严肃纪律,维护和保障了党员民主权利。
(一)进行表决和选举时,故意不通知或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
(二)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允许党员本人申辩,不允许其他党员为犯错误党员作证和辩护;
(四)对其他党员实事求是的作证和辩护进行追究;
(五)将检举材料、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将其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
(六)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七)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八)其他严重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三、立足根本,健全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健
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是根本,是关键。学校的一系列工作都能做到民主、公正,包括对党支部的评议,优秀党员推选,都是通过无记名的方式进行,充分体现了党员们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保证党员对党内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增加党内事务的透明度,创造和谐活跃的民主氛围,使党员党组织在行使党内民主权利时充分体现自己的意志。
四、强化监督,切实保障党员权利落实。
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发展民主的重要条件。党员干部只有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意识,明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意识,才能防止专制主义,防止造成对民主的侵犯,保障党内民主。
五、民主决策,健全完善集体领导制度。
党员对党的决策的讨论权、表决权是党员权利的重要体现,街道党委能够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既发挥了整体效能,又明确了每个成员的具体职责。同时,健全完善了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运行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真正体现民主的决策制度。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 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 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 如何定义违纪的内涵?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留党察看
从察看年限上来说: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留党察看
从党员的权利来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留党察看
从党员担任的职务来说: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改组
成立条件: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措施: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从重处分 从轻处分 减轻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条款
条例规定适用的对象及范围
对于预备党员违反条例的处置等
Ø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u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u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u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失职渎职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违反政治纪律
往往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纪律十不准
1、不准发表任何与党中央、中央军委精神不一致的言论。
2、不准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发生联系。
3、不准组织、围观和参与社会上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
4、不准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
5、不准传抄、张贴、私藏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和大小字报及其它非法印刷品。
6、不准听信和传播谣言。
7、不准收听收看国外、境外反动电台、电视节目。
8、不准在网上随意发表与国防生身份不相符的贴子。
9、不准罢课。
10、不准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
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保障措施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党章》及中纪委规定的“廉洁自律规定”等规定的行为 。
“ 贪污贿赂行为” :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是有严明纪律中国共产党是具有严密组织和严明纪律的工人阶级政党。
第一,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第二,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坚持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
第四,坚持严肃公正的原则。
慎用权
严控欲
严把微
慎独行
慎交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