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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星级教师评选办法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8-01-08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星级教师评选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推动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上实附小教师争先创优,促进专业发展,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学校特制定以下星级教师评选办法。

二、评选范围:

在本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教龄,具有二级教师(十一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后勤需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

三、评选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团结协作精神。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爱护尊重学生,有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

2、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扎实的业务基础,一定的学术水平。

3、能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改革的研究,教学能力强,教学方法新且已形成特色,教学效果得到有关部门、同行及学生的肯定,在校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4、能积极参与学校教科研工作,并能承担部分课题研究,为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发挥作用。在利用开发学校课程资源方面率先尝试并起示范、带动作用。

四、评选程序:

1、根据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有关对象可向学校星级教师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附上近三年工作小结(2000字左右)。

2、学校星级教师评审小组根据“评选细则”对申报对象近三年业绩进行打分评议及筛选,确定校星级教师名单,并张榜予以公示。

3、学校建立星级教师评审档案。(包括申报表、学历证明、奖状复印件、论文及教案。)

4. 星级教师任期满两年,需重新申报,审核评审程序参照新申报对象。

六、权利义务:

1、凡被评为校星级教师者,优先作为局骨干教师的推荐对象。

2、学校对认定的星级教师颁发“星级教师证书”。

3、星级教师应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在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起示范引领作用。每学期在校内进行示范教学1次(参加“四课制”赛事和教学展示活动),带头上好“邀请课”。

4、积极参与学校教科研工作,任期内需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争取在刊物上发表相关文章或校级以上范围交流。

5、星级教师每月享受津贴100元。

七、考核:

1、星级教师任期内,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评审参见“评选细则”)。

2、考核时须填写《星级教师考核反馈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复印件。

3、当年(指学年)有违反师德条例受到学校处理的情况发生不得申报星级教师;已获评星级教师者有上述情况发生,立即终止星级教师称号,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相关津贴。

4、星级教师在聘用期间未能履行其职责、义务(全年病事假累计两个月以上),在学年星级教师考核评审中,经评审小组审议,不能胜任或成效不显著者,终止星级教师称号,并不再享受相关津贴。

八、赔偿:

凡在本校工作期间被评定为星级教师并享有相应待遇者,因辞职或由其本人提出调离本校的,需按以下条款向学校赔偿培养费。

1、合同到期者赔偿金额为一年津贴1200元;

2、合同未到期由本人提出辞职或调离本校的,赔偿金额为1200元×2(两年津贴);若获评星级教师未满两年,按实际月份时间计算。

九、组织领导:

校星级教师评审小组组长:毛福敏

组员:蔡利群、陆明花、吴文静、李岚、赵燕、吴军华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星级教师”评审委员会

2015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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