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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财产物品验收制度(继续执行)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5-12-29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财产物品验收制度(继续执行)

一、            学校财产管理员对采购(调拨、捐赠、自制)来的物品都应根据采购(调拨、捐赠、自制)进行的实物和有凭证对其名称、数量、金额、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生产厂家、产品质量(产品合格证)、保修日期、安装调试等逐一进行核对验收。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会同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二、            验收无误后由财产保管员或(验收人)填写“财产物品验收单”,验收单必须由采购人员、财产管理员(或验收人)主管领导签名,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由财产管理员自己留存,并根据此单入帐,同时将物品进行分类编号入库,定位存放,以便于清点和取用。一份连同有关凭证交于会计入帐。一份交使用部门作为记帐凭证。

三、            物品验收后,要按规定的分类代码对物品进行编号(编号位置要固定,书写要醒目、整洁、入库、入帐)。

四、            经费报销者必须持采购物品的发票和财产管理员与主管领导签字的验收单,到财务部门报销,凡未经验收的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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