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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08-01-08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家长: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本市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居民医保制度。

    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包括: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还 包括:本市户籍的或本市引进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子女中,年龄在18至20周岁的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复读生。中等学校是指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特殊学校。

    参保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按规定在每年的登记缴费期内进行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次年的全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08年度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的3月20日, 2008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为:门诊和急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 其中在本市社区卫生中心(或一级医院)门诊或急诊,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住院和在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本市原实施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一并纳入居民医保。

    参保的中小学生和入托幼儿,应当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要求,由 家长到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居民医保的登记和缴费手续。办理登记时, 属于本市户籍的,要带好户口簿;属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要带好《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和父母的身份证。同时,缴纳2008年度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为每人60元。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的,将视作放弃参保。

    学校和托幼机构受理登记和缴费后,交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核准,符合参保条件的,将通过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和《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已有《社会保障卡》的可使用《社会保障卡》,不再发给《医疗保险卡》。

    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在校学生和在园(所)幼儿到本市医保定 点医院就医,门诊(或急诊)可以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 《就医记录册》,属于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记账后向医保 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仍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结算。

    在校学生和在园(所)幼儿因故临时在外省市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也可以在发生医疗费用的三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 医院的医疗费用收据及病史资料,到本市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零星报销。

    各位家长,实施居民医保制度,是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落实本市在"十一五"期间实现本市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目标的重要举措,将为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提 供制度性保障。同时,也希望广大居民与参保人员积极支持居民医保的 实施工作。您如果有什么需要问询的,欢迎致电上海医保咨询热线962218。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七年十二月

注:2008年1月中旬起将向学生发放医保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在未发放前,请家长将学生的就医发票妥善保管。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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