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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制度(继续执行) - 内容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制度(继续执行)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5-12-29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制度(继续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为教育树立更好的形象,根据徐汇区教育局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学校成立规范教育收费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总务主任任副组长兼学校收费专管员,组员由学校的教导主任、大队辅导员、报帐员、教师代表担任。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收费工作会议。

2、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必须在以不违反市教委、徐汇区教育局相关教育收费工作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经校长同意,行政会或校务会讨论,在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

3、学校在向学生收取代办服务性项目(如校服、春秋游、报刊杂志、学生保险、午餐等)时,要做好教育收费宣传工作,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在具体收费过程中,对为学生代办服务内容必须在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明白交费卡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规范操作,程序合法。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4、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集中向学生收费时必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在校园醒目处设置“教育收费公示栏”,并实行亮证收费。

5、学生代办费的各项支出费用必须独立核算,不得相互混用,严格执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各项服务性代办项目超支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6、对市教委规定之外的学生课外读物(教辅资料)应由学生或家长自己去书店选购,学校任何人一律不得为学生代订代购或向学生推荐。

7、因素质教育需要统一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的活动费、保障学生健康的卫生保健费和教育教学需要而向学生提供的服务及提供的物品等,其支出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8、学校不得违规办班收费,也不得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力量办的收费的课外班;学校任何人不得违规代为社会力量举办业余学校(班)或在学校内张贴、发放有关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等。

9、学校的一切收费必须全部按规定入账,并及时出具统一的收据。不得截留、挪用、隐瞒收入或私设小金库。学期结束时必须向学生家长或学生提供结算清单,余额必须及时发还。

10、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教职工一律按照《上实附小师德考核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师德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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