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财务制度(继续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 收入预算,以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 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才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支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教育经费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教辅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四) 其他收入,即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三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 建设性支出,即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以计划和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等。
第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每年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单位价格在1500元以下,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单价在1500元以上,累计金额在50000元以内的,报主管部门鉴定核销。累计金额超过50000元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时进行调整入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发展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不同经济活动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