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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附小2021学年第二学期学生资助工作通知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22-02-21

关于做好2021学年第二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位家长:

根据沪教委规(2020)4号文件、徐教(2020)14号文件精神,2021学年第二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如下,请家长认真阅读通知,符合条件的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义务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在本区公办义务教育特教学校、特教班在籍在读的适龄残疾学生;以及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读的,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3、对残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以及早餐、午餐和晚餐费。

(三)资助标准

1、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四)资助申请

1、基础教育申请资助的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一次一学期有效。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基础教育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基础教育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4、基础教育申请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扶贫手册》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5、全国系统中五类重点保障人群,如果自愿放弃资助的,需要提交书面说明。

二、本市农村家庭学生的资助

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本市农村家庭学生的资助继续有效并按以往的办法执行。本市农村家庭学生认定条件:学生为本市户籍,家长至少有一方是本市或外省市农村户籍。

 

三、申请与提交材料时间:

提交材料时,请带好提交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3月7日上午8:20~10:30

地点:学校一楼总务处

备注:疫情期间,家长进校提交材料,请佩戴口罩,进校前出示健康码、行程码,测温、登记,手部消毒。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

2022年2月21日

 

资助材料报送要求:

一、国家资助对象(城乡低保、本市户籍低收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残疾、孤儿、烈士子女共七类),困境儿童、公安英烈(按市教委下发名单)

1、《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一式一份,不能复印。所有信息用黑色水笔填写完整,字迹端正。(监护人签名、日期;班主任意见填写“情况属实”或“同意”、日期;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需街道民政部门盖章、学校意见填写“同意”并盖章、日期),并提供学生户口本复印件。

2、孤儿、烈士子女家长(监护人)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3、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提供《扶贫手册》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需要户口本复印件。(自愿放弃申请的需要提交说明一份)

4、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需提供学生本人《残疾证》整本复印件一份,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5、全国系统中五类重点保障人群,如果自愿放弃资助的,需要提交书面说明。

6、注意事项:

以上情况,均需提供学生户口本复印件整本一份,从首页到空白页第一页,不得跳页。如学生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还需提供监护人户口本复印件整本,以及《出生证明》复印件以证明亲子关系。

 

二、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为本市户籍,家长至少有一方是本市或外省市农村户籍):

1、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农村家庭学生免费营养午餐申请表》一份,学校盖章

2、《出生证》复印件(农村户口家长姓名上做好圈注)

3、农业户口的户口本整本复印件,首页上户口属性为“家庭户”或“居民户”的,还需提供当地派出所盖章的证明件(复印件也可以),证明在当地户籍改革之前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

4、本市户籍的学生户口本整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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