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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报废报损物资处置办法
作者(来源):总务处    发布时间:2010-11-11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报废报损物资处置办法

 

根据《徐汇区教育系统财产物资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处置 

财产物资报废报损是指不论是人为或自然原因而造成废旧、损坏、老化并失去使用价值的财产物资。

缺少零件已无法修复的财产物资或虽可修复但修理费已接近财产物资的本身价格,已无修理价值的财产物资。

 注:虽然使用时间长久、性能偏低但还能使用的财产物资不属于报废物资。

二、财产物资报废报损的审批手续

财产物资报废由各具体使用部门填报财产物资报废申请单(学校自制),经总务处鉴定、核实后,学校财产管理员根据财产物资报废的审批权限分别填写“固定财产物资/低值耐久品报废报损单”(学校审批权限)或“徐汇区教育局固定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审批表”(教育局、区国资办审批权限),并根据不同审批权限的规定上报审批。在没有收到审批过的“固定财产物资/低值耐久品报废报损单”(学校审批权限)或“徐汇区教育局固定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审批表”(教育局审批权限)时,财产管理员不得擅自调整帐面数。

三、财产物资报废的审批权限

教育系统财产物资报废审批权限有分成三级审批:学校审批,教育局审批,区国资办审批。

学校审批权限:

财产物资物品单价在1500元(不含1500元)以下,或一次报废总价值在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下的物品。

教育局审批权限:

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或一次报废总价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200000元以下(不含200000元)的物品。

区国资办审批

财产物资一次报废总价值在200000元(含200000元)以上。

报废程序:

1)使用部门申请(2)总务处鉴定、核实(3)财产管理员填写报废申请单(“徐汇区教育局固定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审批表”(4)单位领导审核(审批)签字(注:单位审批权限)(5)教育局基建站审核(审批)(注:教育局审批权限)(6)国资办、财政局审批(注:区国资办审批权限) (7)财产管理员和财务会计作帐务处理(注销帐面数)

三、报废报损财产物资的处置

报废报损财产物资物品在未经批准时不得擅自拆除、处理,必须在收到报废审批单后方可拆除、处理。

经批准后报废报损物品残骸一律从原使用部门清出,交总务处集中处理。个人或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报废报损物品要考虑充分修旧利废,实在不能利用的物品按合理程序作变价处理。处理后的残值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由会计记入本校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帐户中,作重置固定财产物资之用。

所有报废报损物品处置后应有残值变价处理的收据或处理情况说明,变价处理收据和处理情况说明交财务作记帐依据,变价处理收据复印件和处理情况说明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交设备组备案,一份财产管理员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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