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收费制度(继续执行)
1、收费应当按照《上海市收费许可证》所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收费许可证未列明的项目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如须立项收费,必须向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收费。
2、学校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张贴,做到亮证收费。
3、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
4、学校根据项目收费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据。
(1)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5、学校的所有收费项目都必须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代办费项目都应按照市教委或区教育局的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收费。
7、学校不进行收费补课,补缺补差不收费。不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购买各类教辅材料。
8、各类收进的款项应当当场开出收据,并在当天解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
9、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做假账,不设帐外帐,所收取的各项款项应全部进账并解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