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票据管理制度(继续执行)
严格遵守《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序进行,保证学校的全部收入合法合理,并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1、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凭《票据购买证》、《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和已使用、作废的收费票据存根,到区财政部门购买收费票据。
2、票据由学校总务负责人保管,按票据购买证填写的号码分类、登记,写清购进日期、本数、编号。
3、出纳人员领用时,应在票据领用簿上签名,并写明领用本数,起讫号码。
4、出纳或领用人收费票据用完,需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交清上次所领用的票据存根,并在票据领用簿上写明交回时间。
5、会计根据记帐联与票据存根联进行销号,在票据销号单记明所销票据的起讫号码和金额,并要有销号人签章。
6、发现票据填写错误时,需重新填开,并在错误的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不可把错误的收据联、记帐联附在记帐凭证后。
7、发现票据遗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市级较有影响的传媒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8、总务部门负责人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以便备查,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期限报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销毁,不得私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