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资产管理及财产清查制度
一、由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财务,财产管理等部门共同组成财产清查小组。根据财产的规模对本单位财产清查工作进行分工,明确小组成员对不同清查职责范围,或财产交叉清查,最后将财产清查结果进行汇总。
二、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产清查、盘点制度。
1、固定资产。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的方法。查明实有数与帐面是否一致;使用、管理是否合理;报废是否报经批准,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检查新增或报废,转让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代码进行规范登记,对各专用设备是否按不同的价格标准进行规范登记,对各专用仪器设备是否按不同的价格标准进行分类,报废的固定资产的核销是否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填制报废单。对新增、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帐务调整,使学校固定资产总帐余额同学校固定资产明细帐余额一致。
2、学校根据资产类别,因地制宜地确定清查时限,一般是一年进行一次。
三、对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查实资产增减原因,按规定手续审批后及时予以处理。确应正常原因造成地的,应进行调帐。属个人违反《会计法》等有关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