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一、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手的全部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由单位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