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关注学校公众号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票据管理制度
作者(来源):总务处    发布时间:2010-11-11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票据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序进行,保证学校的全部收入合法合理,并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1、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凭《票据购买证》、《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和已使用、作废的收费票据存根,到区财政部门购买收费票据。

2、票据由学校总务负责人保管,按票据购买证填写的号码分类、登记,写清购进日期、本数、编号。

3、出纳人员领用时,应在票据领用簿上签名,并写明领用本数,起讫号码。

4、出纳或领用人收费票据用完,需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交清上次所领用的票据存根,并在票据领用簿上写明交回时间。

5、会计根据记帐联与票据存根联进行销号,在票据销号单记明所销票据的起讫号码和金额,并要有销号人签章。

6、发现票据填写错误时,需重新填开,并在错误的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不可把错误的收据联、记帐联附在记帐凭证后。

7、发现票据遗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市级较有影响的传媒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8、总务部门负责人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以便备查,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期限报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20092月修订

关闭窗口

| 城市学校少年宫 |新生报名|招生管理| 网站管理 | 后台管理 | 联系管理员 | 版权所有: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
您是本网站第登陆用户
地址:徐汇区天等路75号 邮编:200237 总机(学生求助电话):54292687转各分机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 建议采用1024*768的分辨率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