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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各类劳务费和回扣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总务处    发布时间:2010-11-11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各类劳务费和回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的行风建设,切实保障单位和学生的正常利益,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操作方法,现就加强学校各类劳务费和回扣管理作以下规定:

1、学校在进行非学生代办项目的经济活动(如购买商品和支付服务费用等)时,应注意经济效益,提倡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2、学校在进行学生代办项目的经济活动(如春秋游、学生报纸杂志征订、校服、学生午餐等)时,应从学生根本利益出发,在降低代办成本的基础上,努力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优良安全的服务。

3、学校通过任何形式取得的劳务费和回扣,都必须在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后入账,并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4、学校取得的非学生代办项目的劳务费和回扣,必须用于学校的事业支出。

5、学校取得的学生代办项目的劳务费和回扣,必须依法清退给相关学生。

 

 

2009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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