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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校内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试行)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1-05-24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

校内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试行)

    为加强校园车辆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保护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校园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内道路交通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第一条  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停车避让行人。驾驶机动车辆在启动之前应当首先确认周边没有学生的情况下方可行驶。

第二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非机动车进入校园需下车推行。

    第三条  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时段禁止机动车辆进出校园。

    第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进,并在规定地方停放,机动车停放于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放于自行车棚。任何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停放,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域(教学楼前、操场、跑道等)。机动车辆停放后,驾驶人员应当检查车辆制动系统是否处于工作状态,避免机动车辆滑行。

    第五条  任何车辆进入校园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携带各类管制刀具。

    第六条  施工车辆在校内行驶,严禁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七条  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第八条  禁止拖拉机和单缸柴油机车进入校园。

    第九条  禁止在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及试驾试车。

    第十条  严禁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学生骑车到校。

    第十一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校门,有特殊情况必须进校的,需经校长许可。

第十二条  教育系统来校参加会议、学术活动的车辆,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学校确定车辆行驶路线和停放地点,由当事人凭会议通知、活动邀请函进出校门。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允许,社会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载运物品进出校门,机动车驾驶人应主动向门卫说明情况。

第二章 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医务室必须置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如单架、急救药品和药具。

    第十六条 当校园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以后,在场的人员应立即通知安全保卫部门,并协助维持现场。学校随即启动《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可以视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工作细则以及行政处分规定,提请教代会通过并执行。

    第十八条 对乱停放的车辆,由安全保卫部门(门卫人员)予以纠正,严重阻碍交通的,可提请公安交警部门牵引拖离,所需费用由车主负责。

    第十九条对违规进入禁行区以及限行区或在禁行时段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将作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并与年终考核评比挂钩。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由安全保卫部门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实施细则处理。

  (一)机动车辆进入禁止行驶区域不听劝阻的;

  (二)机动车辆停放在禁止停放的区域不听劝阻的;

  (三)校内鸣喇叭,不听劝阻的;

  (四)学校保安擅自放入不得进入的车辆而进入校内的;

  (五)车辆在限制行驶区域内行驶,时速超过5公里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51起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201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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