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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财务管理制度汇总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8-01-05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  收入预算,以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  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才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支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教育经费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教辅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四)  其他收入,即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三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  建设性支出,即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以计划和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等。

第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每年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单位价格在1500元以下,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单价在1500元以上,累计金额在50000元以内的,报主管部门鉴定核销。累计金额超过50000元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时进行调整入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发展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不同经济活动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内部牵制制度

一、            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二者严格分开,实行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分工明确,责任分清。

二、            会计人员必须经常进行库存现金抽查,监督现金合理使用。更换出纳时,应监督办理交接手续,督促收回钥匙和更换密码。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

三、            空白支票、收据、各类银行票据由专人保管,印鉴章二人以上负责保管。领用空白票据要有领用登记和注销制度,作废收据要盖“作废”章,并同存根一同保存。

四、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条帐目的登记工作。

五、            设置专职的财产保管员,负责财产物资的收发工作,建立财产帐,制定各种管理制度。

六、            会计人员掌握银行存款总帐,控制出纳人员的存款收付业务。会计人员掌握固定资产总金额,控制财产保管员的固定资产总金额,加强相互制约,相互核对,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

七、            现金保险箱钥匙及密码由出纳员保管,出纳员工作调动时收回钥匙并更换密码。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一、        徐汇区教育局计财科是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教育局,按照《会计法》和《规范》规定的原则,组织领导本系统各单位的会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编制预算收支计划,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二、        徐汇区教育局所属的各学校,是独立的财务核算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        学校的会计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领导会计人员和单位其他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督促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稽核制度

一、            稽核工作制度,由校长和有关人员每月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或审核。

二、            预算和决算的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准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达标,审核之后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便修改、改善预算与决算。

三、            实际发生的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如发生问题,应及时指出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

四、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要求。

五、            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帐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帐物是否相符,并查明帐物不符的原因。

六、            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分别采用全面稽核和重点稽核,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日常稽核和临时稽核。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            学校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二、            各项财务收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

三、            对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后执行。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一、            按照《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帐。

二、            会计凭证采用借贷式记帐凭证。

三、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日期、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附合法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记帐人员、审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四、            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审核原始凭证——出纳报销——制作记帐凭证——记帐。在传递过程中不得流转到非会计部门,以免产生漏洞。

五、            会计核算基础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对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经营收支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会计、帐簿设置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各种辅助帐。

七、            会计帐簿的格式、登记、对帐、结片、改错等要求,统一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

八、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月报表、季报表,分析半年报表和分析全年报表,分析和决算说明等。

九、            会计报表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表际关系无误,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一、            实行定期分析,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为财务会计分析月份。主要分析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及生均数的完成情况。月末对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比例分析。

二、            对应上级的各种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办理,有无擅自抬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

三、            各项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预算计划执行,有无计划外开支,专项是否专款专用。

四、            各项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学校规定,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计划规定的用途和项目,现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等情况。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一、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手的全部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由单位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组成。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按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工作。

二、        持证上岗(会计证、电算化合格证)并定期参加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技能。

三、        根据上级要求,设立会计核算科目,建立帐册,设立总帐和明细帐、银行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

四、        会计核算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不符合制度的收支或手续不全的凭证,要拒收或者退还重新更正。

五、        对本单位的收入、支出进行全面的预测,按照收入收支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并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

六、        对各类收入、支出要分清来龙去脉,正确归集到相关科目,定期向领导汇报学校财务执行情况。

七、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按规定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使用、报废清理手续完整,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八、        对往来款项设立明细帐,及时清理,不长期挂帐,对应上缴的款项,不拖欠挪用,及时上缴。

九、        做好年终决算工作,全部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口径一致,帐帐相符,编报及时,说明详实。

十、        学校所有的收费项目按物价局规定办理,亮证收费,所有收费全部入帐,不设帐外帐。

十一、每学期末结清代办费,出具书面清单向学生家长公布。

十二、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档案材料,定期立卷归档。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超过核定的限额及时解入银行,按规定设立现金日记帐。每天核对现金库存,做到日清月结,并编制记帐凭证,保证账款相符。

二、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包括凭证的名称、日期、内容、金额等。原始凭证不得涂改,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违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同时向领导报告。

三、            按规定手续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对于收入现金必须开给交款人正式收据。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用途,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支付现金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四、            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日记帐。月度中了时,银行日记帐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余额相符。

五、            不签空头支票,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公款私存。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保管制度,接受银行和上级单位的监督。

六、            保守保险箱的秘密,保管好钥匙,确实保证保险柜安全无缺。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为教育树立更好的形象,根据徐汇区教育局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学校成立规范教育收费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总务主任任副组长兼学校收费专管员,组员由学校的教导主任、大队辅导员、报帐员、教师代表担任。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收费工作会议。

2、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必须在以不违反市教委、徐汇区教育局相关教育收费工作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经校长同意,行政会或校务会讨论,在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

3、学校在向学生收取代办服务性项目(如校服、春秋游、报刊杂志、学生保险、午餐等)时,要做好教育收费宣传工作,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在具体收费过程中,对为学生代办服务内容必须在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明白交费卡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规范操作,程序合法。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4、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集中向学生收费时必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在校园醒目处设置“教育收费公示栏”,并实行亮证收费。

5、学生代办费的各项支出费用必须独立核算,不得相互混用,严格执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各项服务性代办项目超支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6、对市教委规定之外的学生课外读物(教辅资料)应由学生或家长自己去书店选购,学校任何人一律不得为学生代订代购或向学生推荐。

7、因素质教育需要统一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的活动费、保障学生健康的卫生保健费和教育教学需要而向学生提供的服务及提供的物品等,其支出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8、学校不得违规办班收费,也不得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力量办的收费的课外班;学校任何人不得违规代为社会力量举办业余学校(班)或在学校内张贴、发放有关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等。

9、学校的一切收费必须全部按规定入账,并及时出具统一的收据。不得截留、挪用、隐瞒收入或私设小金库。学期结束时必须向学生家长或学生提供结算清单,余额必须及时发还。

10、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教职工一律按照《上实附小师德考核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师德考核不合格。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收费制度

1、收费应当按照《上海市收费许可证》所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收费许可证未列明的项目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如须立项收费,必须向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收费。

2、学校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张贴,做到亮证收费。

3、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

4、学校根据项目收费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据。

1)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5、学校的所有收费项目都必须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代办费项目都应按照市教委或区教育局的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收费。

7、学校不进行收费补课,补缺补差不收费。不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购买各类教辅材料。

8、各类收进的款项应当当场开出收据,并在当天解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

9、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做假账,不设帐外帐,所收取的各项款项应全部进账并解入银行。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票据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序进行,保证学校的全部收入合法合理,并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1、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凭《票据购买证》、《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和已使用、作废的收费票据存根,到区财政部门购买收费票据。

2、票据由学校总务负责人保管,按票据购买证填写的号码分类、登记,写清购进日期、本数、编号。

3、出纳人员领用时,应在票据领用簿上签名,并写明领用本数,起讫号码。

4、出纳或领用人收费票据用完,需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交清上次所领用的票据存根,并在票据领用簿上写明交回时间。

5、会计根据记帐联与票据存根联进行销号,在票据销号单记明所销票据的起讫号码和金额,并要有销号人签章。

6、发现票据填写错误时,需重新填开,并在错误的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不可把错误的收据联、记帐联附在记帐凭证后。

7、发现票据遗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市级较有影响的传媒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8、总务部门负责人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以便备查,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期限报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的重要档案之一,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资料和证据,学校必须切实把会计档案管理好。

2、学校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实行会计电算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3、学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单位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有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

5、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也可请主管部门参与监销。

6、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各类劳务费和回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的行风建设,切实保障单位和学生的正常利益,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操作方法,现就加强学校各类劳务费和回扣管理作以下规定:

1、学校在进行非学生代办项目的经济活动(如购买商品和支付服务费用等)时,应注意经济效益,提倡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2、学校在进行学生代办项目的经济活动(如春秋游、学生报纸杂志征订、校服、学生午餐等)时,应从学生根本利益出发,在降低代办成本的基础上,努力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优良安全的服务。

3、学校通过任何形式取得的劳务费和回扣,都必须在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后入账,并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4、学校取得的非学生代办项目的劳务费和回扣,必须用于学校的事业支出。

5、学校取得的学生代办项目的劳务费和回扣,必须依法清退给相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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