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附小教代会实施细则(继续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的整体工作,依据《教师法》、《工会法》和《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 教职工大会是基层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在本单位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 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关系,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 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学校重要改革措施以及其他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2)审议通过校内教职工聘任制度或方案、奖惩制度、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或方案。
(3)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民主评议校长和其他领导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 : 党政领导要重视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认真处理代表提案。教代会要积极支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正确决策和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方有效。大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须获得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 教职工代表应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胜任本职工作,具有较强民主参与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接受本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 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组织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条 : 教职工代表有权按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教代会或纪检、监察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 教代会由所在部门工会主席主持。本校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 工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 召开教代会前,工会应提前二周向上级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筹备工作上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报告报上级工会。
第十四条 : 本细则经校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党支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 本细则由上实附小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实附小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