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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继续执行)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5-12-29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继续执行)

上海实验学校附属小学

根据教育局关于《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从制度上、组织上和职责上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保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现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决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本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责任,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

学校党支部对本校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中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下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本校本单位行政方面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中层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下属行政领导班子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工、团、队组织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下属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民主管理评估组在校党支部、行政和定海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科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党支部、行政的决定,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章 责任内容

学校党支部、行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部署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加强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的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任用;

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的领导,按要求向上级书面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次;

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党支部书记、校长对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要求和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具体目标落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教育。每学期组织干部学习,传达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部署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

党支部、行政议事日程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定期讨论并听取各处工作汇报,作出有关决定;

负责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廉政的情况,会前听取有关意见,做好个别谈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对接到举报亲自进行提醒谈话;对分管部门发生的案件要亲自过问,作出决定;

民主管理评估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责任:

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

协助支部制定每学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

协助党支部、校行政领导筹备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会议;

负责受理重要的来信来访;对大案要案组织力量严肃查处;

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内容,对各部门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

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党支部、校行政提出建议;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调查研究,当好学校党政领导参谋;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刻苦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校各处、工、团、队、女职委在学校党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布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

负责人每学期至少有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对本部门全体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单位领导每学期至少有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对分管范围的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根据《向阳育才小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中应包括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规定,财务经费管理制度,适当范围内的招待费报告制度以及开展本部门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例如:基本建设制度、审核审批制度、采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负责人应对制定和完善这些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分工,分管者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负责人在履行职能时,负有本部门工作中涉及的党风廉政规定向工作对象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负责人对于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或组织查处,并向校党支部纪检员进行报告;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校党支部,并协助、配合学校进行查处。

第四章:责任考核

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处、办公室、工、团、队等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各处及群团组织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必须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情况,评定出三等:优秀、合格、不合格。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干部不能提级、评为先进。

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根据本细则对各处、各群团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要求干部按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内容写出执行情况报告书。作为对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校级干部的检查结果报告上级纪检监察科。

第五章:责任追究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学校党支部要加强对成员的监督检查。对校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和局纪检监察科报告。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责任追究,明确区分三种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得好,责任范围内没有发生违纪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中,责任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但领导者能够积极查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中,责任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但领导者不认真查处。

有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领导责任者需追究责任。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是指:干部涉及的政治、经济等案件。

其它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因管理混乱造成国家、集体巨额资财、设备损失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

对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的;

违反《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组织处理分为:警示;限期改正;批评;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降职;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责任追究的执行。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党支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上实附小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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